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下列各种外籍船舶,免征吨税:
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之大使馆、公使馆、领事馆使用的船舶;
有当地港务机关证明之避难、修理、停驶或拆毁的船舶,并不上下客货者;
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之泊定趸船、浮桥趸船及浮船;
中央或地方人民政府征用或租用的船舶;
合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毋庸向关申报进口的国际航行船舶。
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之大使馆、公使馆、领事馆使用的船舶;
有当地港务机关证明之避难、修理、停驶或拆毁的船舶,并不上下客货者;
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之泊定趸船、浮桥趸船及浮船;
中央或地方人民政府征用或租用的船舶;
合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毋庸向关申报进口的国际航行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