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船舶使用人如于该船未到达港口以前办理结关手续者,须向关递送书面保证,担保俟船舶驶入港口后交验吨税执照,或遵章完纳吨税请领执照。此项执照的有效日期,亦应自船舶申报进口之日起算。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