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已完吨税之船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得验凭所交港务机关证明文件,按其实际日数,将执照有效日期,批注延长:

船舶驶入我国港口避难、修理者;

船舶因防疫隔离不能上下客货者;

船舶经中央或地方人民政府征用或租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