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202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暂时进出口货物;
货币及货币用黄金;
租赁期1年以下的租赁进出口货物;
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而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进出口货物;
海关总署规定的不列入海关统计的其他货物。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暂时进出口货物;
货币及货币用黄金;
租赁期1年以下的租赁进出口货物;
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而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进出口货物;
海关总署规定的不列入海关统计的其他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