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202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进出口货物的统计项目包括:
品名及编码;
数量、价格;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贸易方式;
运输方式;
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启运国(地区)、境内目的地;
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境内货源地;
进出口日期;
关别;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统计项目。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海关监管需要,海关总署可以对统计项目进行调整。
品名及编码;
数量、价格;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贸易方式;
运输方式;
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启运国(地区)、境内目的地;
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境内货源地;
进出口日期;
关别;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统计项目。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海关监管需要,海关总署可以对统计项目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