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202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进出口货物的统计项目包括:

品名及编码;

数量、价格;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贸易方式;

运输方式;

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启运国(地区)、境内目的地;

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境内货源地;

进出口日期;

关别;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统计项目。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海关监管需要,海关总署可以对统计项目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