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海关统计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不得自行、参与或者授意篡改海关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海关统计人员有权拒绝、揭发和制止影响海关统计客观性、真实性的人为干扰。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96)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