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货物按照接受申报的海关进行统计。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照接受申报的指运地海关进行统计;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照接受申报的启运地海关进行统计。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