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放行日期进行统计;出口货物按照海关结关日期进行统计。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照指运地海关放行的日期进行统计;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照启运地海关的结关日期进行统计。 海关统计月报和年报等统计资料分别按照公历月和公历年汇总编制。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