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统计数(重)量。 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列有第二计量单位的,应当同时按照第二计量单位统计其第二数(重)量。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