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报送备案的直属海关应当以关发文形式将备案报告及直属海关规范性文件径送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并按规定报送电子文本,同时抄报海关总署业务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