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起草海关规章应当根据情况进行立法调研,了解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研究国内外的先进经验,提出完整、可行的起草建议,并完成调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