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海关规章 第三节 起草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第三节 起草 第二十一条 综合性规章由海关总署法制部门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其他专业性规章由海关总署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起草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委托直属海关开展具体的起草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参与起草工作。 第三节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