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海关规章 第二节 立项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第二节 立项 第十二条 海关总署业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制定、修订海关规章的,应当在新的立法年度开始前提出立项申请,报海关总署法制部门。 有关项目涉及海关总署多个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部门业务的,立项申请部门在拟订立项申请时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