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十三条 第三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六十三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在审查中对海关总署公告草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与起草部门协商。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