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十四条 第三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六十四条 以公告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需要修改或废止,应当以公告形式重新发布,不得以制发其他公文形式予以代替。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