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在对海关总署公告草案进行审查时应当注意审查以下方面:
合法性,是否有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公开性,对外公告内容是否与对内通知分开;
规范性,发文形式、用语等方面是否规范;
协调性,与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协调、衔接;
其他应当审查的方面。
合法性,是否有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公开性,对外公告内容是否与对内通知分开;
规范性,发文形式、用语等方面是否规范;
协调性,与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协调、衔接;
其他应当审查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