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规章 第五节 修改与废止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十条 第二章 规章 第五节 修改与废止 第五十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应当及时修改: 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或废止,需要作相应修改的; 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增减或者改变内容的; 其他应当予以修改的情况。 第五节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