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规章 第四节 审议与公布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二章 规章 第四节 审议与公布 第四十五条 海关总署令应当载明序号、规章名称、署务会审议通过日期、有关规定的废止情况、施行日期、署长署名、公布日期等内容。 海关总署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公布的规章由署长及联合制定部门的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