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规章 第四节 审议与公布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二章 规章 第四节 审议与公布 第四十二条 署务会审议规章草案时,海关总署法制部门负责人对规章草案作起草说明,起草部门负责人可以就具体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