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规章 第三节 审查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二章 规章 第三节 审查 第三十二条 报送审查的规章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后报法制部门审查。 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规章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后报法制部门审查。 第三节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