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规章 第二节 起草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规章 第二节 起草 第二十五条 规章应当根据情形明确规定下列内容: 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适用范围; 主管机关或部门; 管理原则; 具体管理措施和办事程序; 海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责任; 施行日期; 需要废止的文件或文件中的条款; 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