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终结稽查:

被稽查人下落不明的;

被稽查人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