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海关发现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簿,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被稽查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