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稽查组实施稽查后,应当向海关报送稽查报告。海关应当在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