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二十条 稽查组发现被稽查人涉嫌违法或者少征、漏征税款的,应当书面征求被稽查人意见,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稽查组。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