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被稽查人有《稽查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应当制发《海关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被稽查人改正的内容和期限,并对改正情况进行检查。

被稽查人逾期不改正的,海关可以依据海关相关规定调整其信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