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海关实施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海关实施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嫌疑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进出口货物。

海关实施查封、扣押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