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海关在下列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稽查:

减免税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

保税货物在海关规定的监管期限内,或自复运出境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经批准转为一般贸易进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

除本条(一)、(二)项所列货物以外的进出口货物在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