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海关工作人员检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进出口货物存放场所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代表人应当到场,按照海关的要求开启场所、搬移货物,开启、重封货物的包装。

检查结果应当由海关工作人员填写《检查记录》(见附件三),并由双方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