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11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1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条 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财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