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1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1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财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