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1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
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