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2009年)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200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应当向金融机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停支付解除通知书》,解除对纳税义务人相应存款实施的暂停支付措施。 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下,海关还应当向纳税义务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停支付解除告知书》。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