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海关通知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存款的,应当向金融机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停支付通知书》,列明暂停支付的款项和期限。 海关确认金融机构已暂停支付相应款项的,应当向纳税义务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停支付告知书》。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