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应当向金融机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扣缴税款通知书》,通知其从暂停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相应税款。 海关确认金融机构已扣缴税款的,应当向纳税义务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扣缴税款告知书》。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