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未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