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抗拒、阻碍海关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的,移交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