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送达本办法所列法律文书,应当由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担保人、保管人等签字或者盖章;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担保人、保管人等拒绝签字、盖章的,海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书上注明,并且由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