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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变更申请书(略)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延续申请书(略)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标志牌样式(略)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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