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与海关监管有关的人员管理、单证管理、设备管理、安全保卫和值班等制度。 监管场所应当配备相应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海关业务培训,并熟悉海关规定。 除安全保卫人员和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监管场所内居住。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