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营企业终止监管场所经营或者监管场所被海关注销经营资格的,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对监管场所内存放的海关监管货物作出处置。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