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