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监管场所内只能存放海关监管货物。 监管场所内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有毒及放射性货物应当带有明显标识,并不得与其他类货物一起存放。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