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样式制作监管场所标志牌(见附件8),悬挂在监管场所入口处显著位置。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