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章 海关监管区的管理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海关监管区的管理 第十三条 因救灾、临时减载、装运鲜活产品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办理海关手续。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