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章 海关监管区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海关监管区的管理 第十二条 在海关监管区内从事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有关的经营活动,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