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珠海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由区内企业指派专人携带或者自行运输:

价值1万美元以下的小额货物;

因品质不合格复运区外退换的货物;

已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货物;

企业不要求出口退税的货物;

其他经海关批准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