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除国际中转货物和其他另有规定的货物外,珠海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列入海关进出口统计。珠海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列入海关单项统计。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第四十二条 海关对珠海园区管理的其他事项,由拱北海关比照本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8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