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对进出珠海园区运输工具 和个人携带货物、物品的监管 第三十三条 运输工具和个人进出珠海园区的,应当经由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并且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货运车辆、非货运车辆进出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通道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港/澳籍货运车辆、非货运车辆以及澳门车辆从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通道进境后,应当在3个月内复出境;特殊情况下,经珠海园区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在车辆备案有效期内予以… 第三十六条 对于从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通道进境的货运车辆,海关按照港澳车辆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三十七条 进境的港/澳籍货运车辆、非货运车辆可以从珠海园区进入珠海市区或者从珠海市区进入珠海园区。 第三十八条 经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通道进出珠海园区、澳门园区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为限,海关按照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三十九条 珠海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由区内企业指派专人携带或者自行运输: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