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在该受惠国采掘的矿产品;

在该受惠国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在该受惠国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在该受惠国从本条第(三)项所指的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在该受惠国狩猎或者捕捞所获得的产品;

在该受惠国注册或者合法悬挂该受惠国国旗的船只在其领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他海产品;

在该受惠国注册或者合法悬挂该受惠国国旗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第(六)项所列产品获得的产品;

在该受惠国收集的该受惠国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

在该受惠国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回收原材料的废碎料;

利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产品在该受惠国加工所得的产品。